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原因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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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原因怎麼選?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原因怎麼選?

編號:

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與 (身份證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6、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7、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二、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人們必須要維持一定的行為這樣的一種行為才能夠在法律當中發生一定的效力,同樣的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這樣的,所以雙方堅定這樣的一種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的話,必須要非常明確的寫清楚解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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