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有效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K

解除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有效的嗎?

勞動合同是很重要的,但是裏面的條款需要仔細看和仔細研究後,才能簽訂。在勞動合同中,可能會有免責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嗎?並且,解除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有效的嗎?具體的解釋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的嗎?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免除法定責任的條款無效,勞動合同並不當然全部無效。

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關於工資、社會福利等條款繼續有效,可以繼續執行。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具體解釋

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簽訂的合同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

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

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也就是説,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為前提。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

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如在購房合同中訂立“對由於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售房方不承擔責任”,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合同一方憑藉自己的優勢,訂立對另一方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另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

如果你已經拿到畢業證書,那麼就具備了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單位應當與你正常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複印一份勞動合同給學校,這樣你就不需要給單位寫免責聲明,單位也無權要求你寫免責申明,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你還未拿到畢業證書,那麼你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單位就不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你也可以拒絕學校的不正當要求。

從上文中,我們瞭解到,免責條款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你簽訂相關的免責條款,這是推脱責任的一種表現。以上就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有效的嗎?”的相關知識。如果公司要求你簽訂,你一定要提出這個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