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一、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其實,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些情形也要根據實際的原因的,因為公司不可能突然的無緣無故的就要解除勞動合同。就類似於員工自己的身體患病,醫療期結束之後已經沒辦法再繼續開展相關的工作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雙方是都無過錯的,這樣的話經濟補償和工作年限就沒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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