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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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規定?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規定?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主動解除,並且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是可以不予經濟補償的。如果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存在法定賠償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需要給予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

如果是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依法給予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經濟損失的賠償,其他方面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的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受到了委屈或是用人單位不公平的對待,這時候面對單位不公平的對待很多勞動者就打算去主動解除合同,又希望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必須充分了解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哪些情形可以獲得賠償,避免產生個人利益受損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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