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有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有補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有補償嗎?

單位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是有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關鍵,假如公司是用勞動法25條(試用期或勞動者過錯)解除合同,那就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換崗位顯然是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就強行變更,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給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説明了解除原因,如果解除原因是不服從公司崗位調整,那就好辦了。公司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按第四十七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的兩倍。因此,勞動者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確實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也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是單位無故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沒有提前通知到員工就解除了勞動合同,是有經濟補償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主要是看員工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若是員工辭職沒有提前通知到單位就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是沒有賠償的,若是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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