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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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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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換崗位顯然是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與你達成一致就強行變更,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不知公司給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説明了解除原因,如果解除原因是不服從公司崗位調整,那就好辦了。公司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按第四十七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的兩倍。因此,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應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至於因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



    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給勞動者,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如果因為沒有及時通知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也是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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