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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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是否存在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是否存在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麼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要麼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要麼有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處理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實際來操作,畢竟此類問題的處置,不是按照有關的法律條例就可以解決,最為重要的的是自己需要留意實際情況中的細節,儘量完善自己的利益維護,否則有關的問題的處理會有不小的問題,自己需要積極的獲取有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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