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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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不發工資,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後拖欠工資的,除了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單方解除合同外,用人單位以其它原因單方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可以通過投訴電話,也可以前往勞動部門辦公地進行書面投訴的,如果投訴後,沒有得到處理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可以嗎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用人單位如果説因為自己的原因不給員工發工資的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員工是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去進行起訴的。因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不單單要給員工發工資,還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時間來對員工進行補償,這個時候就需要提前瞭解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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