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臨時工工傷賠償

勞動法頒佈後,我國的勞動法律中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但是這類職工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如果他們在勞動中出現傷亡事故,被認定為工傷,那麼,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工傷賠償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臨時工工傷認定

  臨時工勞動協議

  臨時工同工同酬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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