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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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醫保可以拿身份證到當地社保中心辦理個人自交養老和醫療。

解除勞動合同意味着工作單位不會繼續給離職人員繳納社保了,這時候醫保繳費就中斷了。出現這種情況,可以用以下方法解決:

1、新單位繳納:馬上入職新單位,新單位必須在30天以內完成社保的續交,也就是説醫保就不會中斷了。

2、靈活就業繳納:如果短期內沒有找到新工作,那麼可以用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去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代繳機構繳納:一些代繳機構可以將個人的人事關係掛在某個單位下,然後以單位的形式繳納社保,但需要注意的是代繳需要支付手續費。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補償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到期或者一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在繼續履行的,在辦理離職的手續時會牽扯到社保的問題,一般勞動者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的,就可以辦理社保轉移的手續,勞動者也可以選擇自交的方式續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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