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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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務合同中,合同當事人各自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針對一方提出的請求權,如果另一方不認同的話,可以行使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可抗辯權等。每種抗辯權的成立條件都不大一樣。那麼不可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不可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可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7、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二、不可抗辯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不可抗辯權是最常見的一種抗辯權形式。在存在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證據證實對方有違約行為,後履行合同一方沒有提供擔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可抗辯權。這時,合同自動終止,等後履行一方償還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後,抗辯權自動撤銷,合同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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