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勞動合同中的靈活就業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靈活勞動合同中的靈活就業是什麼?

一個大公司因為短期需要會聘用大量的臨時工,工作任務完成後就馬上解除勞動關係。雖然工作時間相較來説很短,但還是會簽訂一個靈活勞動合同以確定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關於靈活勞動合同中的靈活就業的概念很多人表示疑惑。下面來看看本站小編的講解。

靈活勞動合同中的靈活就業是什麼?

(一)靈活就業

靈活就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或以小時為勞動時間單位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就業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議

1、用人單位招用以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議,並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名義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2、勞動者協議應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時間、工作崗位或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必備條款。

3、訂立勞動協議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協議中可就違反服務期、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設定違約金。

(三)勞動協議的變更

勞動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用工期限、用工時間、工作崗位或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雙方應及時協商,並書面補充變更原勞動協議相關內容。

(四)經原單位同意,另外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協議

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經原單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單位從事以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與接收單位及原單位三方簽定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動者及其原單位和接收單位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五)勞動協議的其它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協議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2、勞動協議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在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同時,還應視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計發按規定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應及時辦理相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因相關事項協商不成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協議支付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協議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本單位以靈活形式就業工作期間勞動報酬的百分之十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靈活就業用白話講就是工作時間不固定的一種就業形式,比如臨時工或者路邊小攤販都屬於靈活就業。小編提示,儘管靈活就業比較特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