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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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視為工傷,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嗎?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嗎?

【案情簡介】

陳某是某公司的職員,平時乘坐單位的班車上下班。某日陳某因突發事情未趕上公司的班車,便乘坐公共汽車上班,中途換車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左腿受傷並住院治療20天。經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事後,出租車司機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全額賠償了陳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陳某出院後,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由於陳某所在公司未給陳某辦理工傷保險,陳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用人單位向陳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不服,認為陳某已經從出租車司機那裏獲得了賠償,不應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勞動者在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分析解答】

該案是因一個事實引起了兩個法律關係。交通事故在性質上屬於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之債。而工傷屬於勞動損害,是勞動法律關係。

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而工傷保險賠償則主要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這兩類法規均未對此類情況的法律適用、賠償範圍和標準作出限制性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第三人損害賠償。因此,勞動者可以依據《民法典》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又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外,人身損害區別於財產損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是不能用經濟利益衡量的,金錢上的給付僅僅是對傷者或其家屬物質上和精神的一種補償,而財產損害卻正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確定的,為此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享有追償權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適用,保險公司不享有追償權,傷者同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綜上,勞動者遭受工傷與第三者傷害競合(含交通傷害)時,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和第三者侵權賠償責任雙重賠償。即工傷保險和交通責任賠償可以兼得。

【工傷保險的優點】

相對於人身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則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脱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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