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解除怎麼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直接協商解除或者是法定解除。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怎麼解除?

(一) 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滿雙方不能就合同續訂達成一致意見:

1、等於或高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

2、低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那麼員工到了時間就可以直接辦理離職,而用人單位如果不和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就必須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勞動者,並且要給勞動者發放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的經濟補償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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