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徵地補償辦法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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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徵地補償辦法有哪些規定?

江蘇省徵地補償辦法有哪些規定?

1.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地補償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

2.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3.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江蘇省有沒有關於這種土地徵用的補償辦法徵地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具體補償金額為: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1.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2.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2)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綜合上面所説的,江蘇省徵地補償主要就是為了勞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而且徵地的補償比原產值增加6到10倍以上,政府部門也會根據田畝的大小和當地生活水平、平均收入來進行補償,如果政府給的補償金沒有達到原來的生活水平,那麼勞動人民是有權力向政府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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