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徵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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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徵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徵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實行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徵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 、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户(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户)。徵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徵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户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徵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第三條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户中將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户。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户中的個人分賬户,用於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户中的個人分賬户,用於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是江蘇徵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在進行拆遷進行補償時,必須要按照以上的內容,注意時間和符合補償的人羣,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守紀守法,政府不得徇私枉法,要為人民謀福利。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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