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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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江蘇省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二、徵地補償安置原則

1、被徵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徵地而降低。

2、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3、不能達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區政府應增加徵地補償和安置補償。

4、徵地補償應做到同地同價。

5、依法律法規進行徵地補償安置,不得違規操作。

三、徵地補償安置的工作程序是怎麼樣的?

1、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徵地時不予補償。

2、縣級以上建設用地管理部門應當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徵地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徵地批准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徵地批准事項應當網上公告。

4、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徵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徵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含徵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提出申請聽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或委託有關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協商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6、單獨選址項目和分批次項目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額支付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也不得使用土地。

7、徵地中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需要估價的,也應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進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農村徵地就會涉及到相關的徵地補償,而對於補償的標準就需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平均的收入來進行認定,而且會根據不同的項目來進行計算,只要所給的賠償不會傷害到被徵地者的利益就算是合法的,同時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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