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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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國有土地徵收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具體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地區而制定。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國有出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這裏規定的只是對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的補償,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收回的,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

根據以上對各個法律規定的分析,對於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雖然法律規定不統一,相互之間不銜接,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體”的補償制度,即通過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形式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徵收的房屋進行一體化補償,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價值中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制度延續了《民法典》的補償制度,都體現為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形式,只不過《民法典》還規定了退還相應出讓金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也可以理解為土地上房屋及不動產的建設情況,與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規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考慮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價值實際體現為土地的市場價值,在評估土地上的房屋價值時可以考慮進去。

因而,我們國家並沒有建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的補償標準和辦法,而是採取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價值進行補償的基本形式實現對土地和房屋的一體化補償。

國有出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並不是統一的,現在也沒有單獨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定,在操作中都是按照地方情況進行制定的。對於被徵收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等會給根據房產和不動產的價值進行補償,因徵收要搬遷、停業,造成的損失也會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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