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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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2、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二、土地出讓金特點是什麼?

1、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説,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

2、《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3、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

4、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正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三、土地出讓的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指由國務院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二是指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讓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於法定的最高年限。

我國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嚴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異。國家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體現了國家的土地政策,也説明了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是土地買賣,國家對土地使用享有最終處置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具體規定為: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進行轉讓是要繳納土地轉讓金,具體的繳納標準根據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年限來確定,土地出讓金可以一次交清也可以分次支付,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來選擇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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