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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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國家的許多城市中的老城區都在進行拆遷改造的工程,尤其是以長沙為代表的這類一線城市。所以為了補償那些被拆遷老房子的農民集體,國家出台了相關的補償政策,以保證農民集體的權益。那麼,長沙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讓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長沙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長沙土地補償新標準

1、關於實施主體和職責問題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

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並設立徵地辦公室,擬訂徵地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審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核准被徵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組織貨幣安置人員的住房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合法性認定的複查;組織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處理好遺留問題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等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穩步推進。

2、關於住宅房屋合法性認定等問題 

被徵地農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103號第十二條規定之外,按以下意見處理:

(一)市轄區範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前縣(市)農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縣(市)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轄區範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後縣(市)農民所建房屋按市區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確因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實行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户條件的農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轄區範圍內,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調查,確係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户的住宅房屋,報區人民政府徵地辦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税費後,按發佈徵地公告時農業人口(以户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縣(市)和望城區範圍內農户的房屋補償面積由縣(市)和望城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相應標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未經依法徵用、徵收的國營農場的建設用地及其建(構)築物,徵地時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補償。

3、關於住房安置的有關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被徵地農民住房安置的主體。鼓勵各區縣(市)積極探索被徵地農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採取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保障住房或者組織團購商品房,按規定的價格銷售給被徵地農民;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由被徵地農民自主購買商品房。團購商品房和貨幣補貼的實施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設,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保障住房建設按長沙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執行。

(二)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的核定。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購買價格。

(四)“半邊户”和獨生子女購買保障住房問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綜上所述,長沙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包括實施主體是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職責問題、關於住宅房屋合法性認定等問題和關於住房安置的有關問題等內容。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情況有時候是比較複雜的,我們要依照土地補償標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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