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安置人員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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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時,應當給予被徵地主體一定的土地補償費,就是對被徵地主體進行安置,以此來保護被徵地主體的權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農村徵地補償安置人員包括哪些人?接下來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

農村徵地補償安置人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徵地補償安置人員包括哪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在該解釋中出現的一個新名詞。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考慮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體由各村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

3、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

4、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和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如參加村民大會行使表決權,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實踐中,因成員資格產生的糾紛大概有如下幾種情況:

1、外嫁女(上門女婿)。如果其出嫁後(入贅後)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並不以原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對此種情況的外嫁女(上門女婿)一般不再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於女方出嫁後(入贅後),仍在原村耕種土地,並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2、在校大學生。

(1)原籍是農村户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户籍的遷出並不是表明自己已脱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於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並未脱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2)户口遷出的大學生畢業後,長期沒有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生活的,表明其並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其實際上已脱離了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無論是就業還是待業,户口即便是遷回原籍也不應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離婚或喪偶的婦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户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在部隊服役的軍人。在其服兵役期間,不能因其户口遷離而否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在其復員後,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説明這些人仍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來源,故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5、超生子女。大多超生子女都會在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處理後將其户口落於村集體!此時這些超生子女已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雖然沒有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處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卻存在着爭議,但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超生子女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不因父母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影響,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當然獲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同時也應享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其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應當予以保護。

6、服刑人員。這些人員雖然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了國家法律的懲罰,但並不因此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服刑期滿後,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與生活,確保這些人的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僅有利於他們的生產與生活,更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7、獨生子女。許多省份規定,在審批宅基地或村級集體經濟的收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法院一般也持支持態度。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 14日針對獨生子女家庭徵地補償費分配案件下發了指導意見,明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徵地補償費時,要求多分一人份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並對獨生子女家庭起訴請求增加一人份額的徵地補償款的請求予以保護。

只有符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人員,才能成為農村徵地補償安置人員。在進行農村徵地補償時,相關部門一定要嚴格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從而保護被徵地主體的權益,使徵地補償公平、公正。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農村徵地補償安置人員的具體內容介紹,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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