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田保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國家徵收土地要進行統一規劃,需要給被徵地的人員一定的補償,包括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等,具體還要根據土地的類型以及接下來的用途確定補償的費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江西省農田保護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吧。

江西省農田保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關於徵收土地補償費用部分內容如下所列:

第二十一條

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的各項徵收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屬於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徵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

(三)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徵收的,被徵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被徵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時,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執行情況必須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因徵收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被徵地單位、用地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予以安置。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應當接收符合招工條件的被徵地單位的多餘勞動力就業。需要徵收被徵地單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標準,預留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產就業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業安置。

第二十四條

安置農民就業用地可由被徵地單位自籌資金進行開發建設,也可以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企業。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耕地單位農業户口人員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以下簡稱農轉非)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徵地材料時,應當將符合農轉非條件人員的有關材料送同級計劃部門報省計劃部門審核,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用地申請批准後30日內下達農轉非指標。徵收土地農轉非指標名額的分配,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户主會議討論同意並張榜公佈。當地公安機關憑徵收土地和農轉非審批材料辦理農轉非人口的户籍關係。

以上大概展示了一部分江西省農田保護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內容,國家對於農民還是有保護政策的,維護農民的利益。一旦徵收土地,必須要給予補償,並且對於原從事這片土地的人員進行安置,確保不引起社會秩序的不穩定。具體需要了解其細節,可以查詢當地相關政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