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拆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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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拆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江西省拆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江西省拆遷補償條例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三)拆遷人擬提供的拆遷補償標準;

(四)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範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採取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需要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詳細規劃,不符合詳細規劃或者該拆遷範圍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拆遷範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准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註明,不得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土地問題是我國的重中之重,耕地、林地、可利用草地、等多種土地利用類型必須形成有機和諧存在的整體。如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當地土地徵收程序及江西省拆遷徵地補償標準出現違法情況,當事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向有關部門舉報,並尋求合法途徑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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