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 - 門面房與普通住宅補償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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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時,門面房與普通住宅補償有什麼不同?

拆遷時,門面房與普通住宅補償有什麼不同?

拆遷法律規定對被拆遷的房屋的補償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包括了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商業用途的評價格原則上高於住宅。商服和普通住宅在使用價值上存在區別,造成的停產停業也需額外補償。普通住宅不可有商業用途,只能用來居住。

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方式上看兩個區別不大,都是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這兩種方式,但在拆遷評估的評估方法上存在差異。住宅房屋一般採用市場比較法進行估價,商用店鋪由於缺乏同一區域位置出售的可比照案例,多采用現行收益法進行估價。不同的估價方法和估價策略最終將會影響到價值量存在很大的差異,反映到補償價格上營業用房單位面積的補償價格遠遠高於住宅用途房屋。

二、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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