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 -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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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什麼情況下,《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會被撤銷?

在什麼情況下,《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會被撤銷?

依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或者法院作出撤銷決定或者裁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就會被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房屋還能提高補償嗎?

收到徵收補償決定之後,如果對補償的內容及補償的標準和麪積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進行,解決,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的徵地手續不合法,徵地中存在眾多的違法之處,那麼通過打官司的途徑是有很大的概率能夠提升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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