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後 - 您是怎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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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後,您是怎麼做的?

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後,您是怎麼做的?

被拆遷人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後,如果對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拆遷怎麼確定停產停業損失

實踐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範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徵收人失去了獲得利潤的機會,經濟損失其實就是被徵收人的利潤損失;

另一方面是因徵收搬遷而必須發生一些費用。

總體來講,房屋徵收活動中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範圍一般有以下八大項: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綜上所述,面臨拆遷的老百姓在正式拿到欠款補償之前會得到政府批發的一份補償決定書,而這份決定書中會規定好補償的時間和具體的數額,而利益相關的主體認為給的補償不夠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拿到文書之後就馬上進行復議或者找法官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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