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徵地補償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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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各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土地供應充足都在不斷地進行土地徵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地方政府在進行土地徵收的時候,必須給被徵收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否則就不能合法得到土地的使用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一個徵地補償範例。

2021年徵地補償範例

一、徵地補償範例

原告:趙某。被告:重慶市某區國土資源局。趙某系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村民, 1984年趙某即在沙坪壩區大楊公橋某號處的集體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於居住並先後經營飯店、旅館。1993年4月5日,某區國土局在趙某的《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書》中審批意見欄內註明其房屋佔地為住宅用地,但該局填發給趙某的渝沙覃集建(39)字第5888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卻載明趙某的房屋佔地類別系商業、住宅,用地面積為182平方米。同年4月10日,重慶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填發給趙某的沙字第1462號《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載明其房屋種類為:商業282.47平方米,住宅170平方米。1994年9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5)309號批覆,同意徵用童家橋及馬房灣村全部土地204580平方米,將馬房灣村630名社員“農轉非”。1996年12月,趙某有了城鎮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從事個體經營,其《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未作變更。2002年6月2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3]374號文件批覆,同意將楊梨路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重慶宏坤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住宅小區建設用地,趙某的房屋在該公司的用地範圍內,趙某要求該公司提供門面房安置其非住宅,雙方未達成協議。2003年6月25日,沙區國土局作出了《關於趙某拆遷安置的方案》,並於次日送達趙某。其主要內容是:

按《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對趙某可安置住房一套(二室一廳),建築面積為40平方米;對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建築物歸國家所有,搬遷損失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淨值的15%一20%計算。同年6月30日,沙區國土局作出沙國土監告字[2003]第3號《聽證告知書》告知趙某:對其拒不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行為,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在該局作出正式行政決定前,其有權申請聽證。趙某於7月1日收到《聽證告知書》後,未申請聽證。7月4日,沙區國土局即對趙某作出了《關於責令趙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決定》。趙某收到該決定後,即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該府於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復字[2003]2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對沙區國土局作出的行政決定予以維持。趙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沙區國土局作出的《關於責令趙某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決定》。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要解決本案中趙某的房屋採用何種標準予以補償所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首先應明確此種情形下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按城鎮房屋進行拆遷補償,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農村徵地房屋補償安置標準予以補償。若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對趙建的房屋進行補償,則趙某的房屋中商業用房部分自然應按非住宅標準給予補償;若按農村徵用土地建築物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因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徵地補償中商業用房的安置補償問題,故實際操作中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為此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趙某的房屋應參照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理由是:趙某的房屋所在土地1994年即被國家徵用,相關部門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遷補償,其房屋所在地區早已城市化,土地的性質事實上已變為城鎮國有土地,趙某的房屋應視為國有土地上的城鎮房屋。某區國土局仍適用徵地時的補償標準對趙某安置住宅,並對其房屋中商業用房部分也依照《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300元/平方米明顯偏低,加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上的商業用房如何補償無明確標準,可參照城鎮房屋拆遷的標準予以補償。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趙某的房屋拆遷安置在性質上仍屬於徵地拆遷,不應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補償。理由是: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在性質上屬徵地拆遷的範疇,應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因農村的房屋和城市房屋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不具有直接的參照性,如予以參照將會導致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大、拆遷程序和拆遷標準混亂。趙某的房屋雖在徵地時未予及時拆遷補償,但並不能改變對其房屋的補償屬農村集體土地徵地拆遷補償的性質。

審判委員會傾向於第二種意見,但均認為由於各地在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過程中先徵地,用地時才予以拆遷補償的情況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此類補償糾紛引發的行政爭議不可避免,司法審查中解決此類問題到底怎樣適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標準和做法不統一,現有法律、法規不明確。

根據上面的徵地補償範例,我們可以看出,在被徵收人對於地方政府的土地徵收行為存在爭議時,不應該以暴力等手段保護自己,而應當提起行政複議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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