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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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政府在發現本地的經濟必須依靠徵收土地重新建設最新公益項目來實現是就會大範圍的將公民正在使用的土地收回,但是徵地的同時也必須按照固定的標準補償給公民,而徵地補償的標準主要就是根據土地的產值以及實際被徵收的面積進行計算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廣州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一、廣州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綜上所述,廣州政府在計算給被徵收土地的公民的補償費用時就應該注意到公民實際遭受的損失並不僅僅在於土地本身的價值,因為土地上面公民只要利用起來種植或者建設了某些建築肯定會額外產生別的合法財產,補償費用中也就需要將其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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