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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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廣州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土地

一類區片區片範圍:市橋街道、沙灣街道、鍾村街道、沙頭街道、東環街道、橋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大龍街道、小谷圍街道、石樓鎮、石碁鎮、南村鎮、化龍鎮、新造鎮。

補償標準:耕地:116000/畝;園地;89267元/畝;林地:40800元/畝;養殖水面;120500元/畝;未利用地:35667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二)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土地

一類區片區片範圍: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龍穴街道、東涌鎮、大崗鎮、欖核鎮、黃閣鎮、萬頃沙鎮、橫瀝鎮。

補償標準:耕地:116000/畝;園地;89267元/畝;林地:40800元/畝;養殖水面;120500元/畝;未利用地:35667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三)廣東省廣州市黃浦區土地

二類區片區片範圍:大沙街道、黃埔街道、紅山街道、魚珠街道、文衝街道、南崗街道、荔聯街道、穗東街道、長洲街道、蘿崗街道、夏港街道、東區街道、聯和街道、永和街道、九龍鎮。

補償標準:耕地:85433/畝;園地;65733元/畝;林地:30867元/畝;養殖水面;88677元/畝;未利用地:263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四)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土地

四類區片區片範圍:三灶鎮、南水鎮、紅旗鎮、平沙鎮。

補償標準:耕地:59200/畝;園地;45600元/畝;林地:21200元/畝;養殖水面;61467元/畝;未利用地:182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偌大的一個廣州省,各市、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實在是相差甚多,國家徵地補償的相關立法精神一再的強調,徵地補償的方案肯定是需要按照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的,但是,人民政府在拆遷之前肯定會通過各種各樣的辦法讓民眾瞭解徵地政策的,民眾也最好是確認了徵地的具體位置之後再查詢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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