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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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最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廣州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土地

一類區片區片範圍:市橋街道、沙灣街道、鍾村街道、沙頭街道、東環街道、橋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大龍街道、小谷圍街道、石樓鎮、石碁鎮、南村鎮、化龍鎮、新造鎮。

補償標準:耕地:116000/畝;園地;89267元/畝;林地:40800元/畝;養殖水面;120500元/畝;未利用地:35667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二)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土地

一類區片區片範圍: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龍穴街道、東涌鎮、大崗鎮、欖核鎮、黃閣鎮、萬頃沙鎮、橫瀝鎮。

補償標準:耕地:116000/畝;園地;89267元/畝;林地:40800元/畝;養殖水面;120500元/畝;未利用地:35667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三)廣東省廣州市黃浦區土地

二類區片區片範圍:大沙街道、黃埔街道、紅山街道、魚珠街道、文衝街道、南崗街道、荔聯街道、穗東街道、長洲街道、蘿崗街道、夏港街道、東區街道、聯和街道、永和街道、九龍鎮。

補償標準:耕地:85433/畝;園地;65733元/畝;林地:30867元/畝;養殖水面;88677元/畝;未利用地:263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四)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土地

四類區片區片範圍:三灶鎮、南水鎮、紅旗鎮、平沙鎮。

補償標準:耕地:59200/畝;園地;45600元/畝;林地:21200元/畝;養殖水面;61467元/畝;未利用地:182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徵地補償條例

第二十九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足額補償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因地制宜採取多種補償安置方式,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長遠生計和未來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條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未經確權登記的,村民小組(社)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支付給村民小組(社);村民小組(社)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支付給村(聯社);屬於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

青苗、水產品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承包經營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本市徵地補償標準(附件1)執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在同一區域內,不同宗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應當原則上相同,不因徵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異。

同一徵地項目的徵地範圍跨越不同區域,原則上按對應區域的徵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予以補償。青苗補償費包括一般青苗補償和長生青苗補償,以土地面積(畝)為計算單位,按照本市青苗補償標準(附件2)予以補償。

一般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徵地上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短期農作物的補償,包括水稻、蔬菜(包括葉菜和果菜類)、花生、薯類、甘蔗、玉米、豆類等。

長生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徵地上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生長週期較長的經濟作物以及水產養殖品的補償,包括苗木、花卉、果樹(荔枝、龍眼、黃皮、楊桃、香蕉等)等。觀賞類植物(含綠化樹、名貴樹)由權利人自行處理,遷移等費用由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標準併發布。

水產品按照本市水產品搬遷損失補償標準(附件3)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徵地涉及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原則上按照建築成本價(附件4)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徵地補償中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評估的,估價機構由權利人共同在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徵收部門組織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評估時點為徵地預告或者建設通告發布之日。

第三十六條 徵地涉及杆(管)線遷移及人畜飲水恢復工程按照原規模、現行標準實施,滿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則進行補償。對因改造、擴容、超過現行標準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線單位承擔。電話、寬帶等按移機費標準(附件4)予以補償。

涉及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估價機構,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徵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近郊區可實行貨幣或者物業補償,遠郊區可按規劃要求就近留地。

留用地按實際徵地面積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範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與徵收部門提供的有權處分的房屋進行等價置換,並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留用地指標的,可以在符合規劃現狀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將成片的閒置或者低效建設用地改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原產權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底面積折算成股份,獲得村經濟發展用地的經營、租賃收益分成。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再次被徵收的,由徵收部門參照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給予貨幣或者同等價值的物業補償,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由徵收部門按等價值或者等面積重新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將被徵地農民依法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城市規劃區內被徵地農民的培訓工作,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第三十九條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者以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作為被徵收土地劃撥或者出讓的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户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徵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法律是嚴謹的,對於徵地國家做出了極其明確的規範,就單論徵地補償一項,國家就根據土地類型、土地所處地區做出了明確的劃分,這使得土地所有者有了最滿意的物質保障。當我們所有土地需要國家徵收時,我們應先查看自己所屬土地區域,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支付相應的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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