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岡四季花海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湖北黃岡四季花海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湖北黃岡四季花海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農村徵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土地徵收對象包括哪些?

土地徵收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權、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該法規定的徵收對象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動產。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溝、灘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

針對房屋所有權的徵收,一直以來是把房屋作為地上附着物來進行徵收。但《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七規定: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因此,房屋不再作為地上附着物來進行徵收,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被徵收對象予以徵收和補償。

由此可見,黃岡地區對農業徵收用地的標準是按土地類型分類徵收。費用一般包含補償金、安置費,青苗費等。徵收土地是國家發展前進道路上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但同時也應當保障以土地吃飯的農民們在徵收過程中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應以雙方協商同意為前提,不強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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