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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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的保底政策條件放寬

武漢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的政策中將原政策中的以下條件取消,即:

1、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

2、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3、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另無產權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簡化為徵收個人住宅,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且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償。

二、涉及舊城區改建要徵求公眾意見

房屋徵收涉及舊城區改建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管、建設等部門就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情況進行認定,並公佈認定結果,徵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後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三、未經登記建築統一由市政府處理

1、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新政策將原政策施行兩年多的其中一個弊端(區人民政府大多未指定相應辦法,導致對於導致每個徵收項目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標準不盡一致)進行改正,轉而要將對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標準統一。同時在徵收個人住宅時,房屋建築面積不足55平米的,且為被徵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可以發給住房困難補助。新的標準是:建築面積低於35平米的,按被徵收房屋估值的10%補助,每增加1平米,補助標準降低千分之五。

3、武漢市國土局正在制定《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對於國有土地房屋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政策出台了補充規定(不包含集體土地),小户型房屋補償、無證房補償政策有重大更新。

4、無證房補償按照新的《操作指引》,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如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未登記可認定為歷史無證房。對於認定為無證房且作為商業門面使用的房屋,按歷史無證住宅用途標準給予補償,並給予相應補助,不享受税收減免優惠政策。其中在1991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實際用途(不含商業門面)價值的95%補償,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房屋,則按85%的標準給予補償。

由上文可以看出,武漢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補償保底條件、舊城區改建等這些方面都有了利民的新要求。修正出來的法案雖然不能滿足所有公民的需求,但是可以進一步的改善人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發展,是值得鼓勵的一件事。政府也應多到基層中瞭解羣眾需求,安撫羣眾,這樣拆遷工作才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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