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地補償款分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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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徵地補償款分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關於徵地補償款分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當地政府會公佈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佈標準進行補償,但有時公佈的標準極低甚至不公佈補償標準。如不公佈補償標準,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公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的補償加上安置補償費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0倍到30倍來計算,全國平均每畝地大約5-6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另外計算。有些地區可能更高,看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但通過按此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也不能滿足當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以通過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爭取提高補償,律師需要到政府各個部門去調取立項審批、規劃許可證,徵地批文等信息。對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複議或訴訟程序以及通過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的方式,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二、徵地補償費的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補償一般是被徵地才有的補償金額,而我國也是出了相關的規定,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執法人員就要做到堅守自己的原則,爭取把每一分錢都發放到被徵地者人們的的手上 ,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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