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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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原來城市規劃落後的原因,導致現在在城市的發展種不得不面臨着拆遷徵地等問題。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各地方政府必須依據中央政府的規定,作出符合本地的拆遷徵地工作的標準文件,並向社會各界公佈。那麼,海城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小編為您準備了相關資料。

海城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海城市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海政辦發〔2010〕22號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做好土地徵收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遼寧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按照省、市要求,我市確定了海城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現將有關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徵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以下係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二、被徵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要另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林木補償費除外)待鞍山市政府制訂具體補償辦法後執行。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價計算。

三、依法徵收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費的80%歸被徵地農户,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準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為2年的,補償標準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

五、建設項目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該區域內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補償。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7日起執行,凡過去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標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七、2010年1月7日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權限批准徵收的土地(含2009年批准新開工建設的國家,省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徵地補償方案執行。

附件:海城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表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通過海城市頒佈的拆遷徵地補償通知,我們可以瞭解到,海城市按照不同的用地類型,對徵地補償的係數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該通知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補償數額,很多數據都是參考鞍山市的標準進行補償。所以,如果大家想要知道具體的補償標準的,可具體諮詢當地國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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