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被徵有什麼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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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被徵有什麼補償嗎
果園屬於耕地的一種,果園被徵收時,果園權利人有權獲得法律規定的關於耕地徵收的相關補償,即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根據土地來源不同,果園徵收的補償標準有所區別:家庭承包地種植果園:遇到徵收時,可以得到的相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的標準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種植果園:遇到徵收時,根據公平原則,可以得到的補償是提高土地生產力的相應補償。例如當事人將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於種植果園的,在徵收時應該將荒山和果園之間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間的差異給於果園權利人。
從果樹本身來分析,可以將果樹分為產前期、始產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個不同的標準。有的地方根據鮮果樹單獨幹徑確定補償標準;一季果實的補償,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乘以產量計算。針對預期收益的補償問題,按照公平原則,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可以參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來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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