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墾荒山的果園徵收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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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荒山的果園徵收有補償嗎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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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開墾荒山的政策

你好!依據 《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可以辦理荒山開發手續。第二十七條開發經營“四荒”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理規劃;  (二)治理與開發相結合;  (三)實行綜合治理;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治理開發“四荒”。  禁止私自開發經營“四荒”。  第二十九條“四荒”開發經營前,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四荒”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四荒”開發經營方式、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  “四荒”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第三十一條“四荒”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開發經營,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經營。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出租、拍賣“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計入村或者組(社)的公積金,不準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三條《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前訂立的“四荒”開發經營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的,應當補充完備,不得強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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