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徵地補償標準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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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集中了各種各樣的果樹,每個季度農民都可以依靠果園維持生活,但是如果果園遭到了徵收,農民也要將果園交給國家或者當地政府,政府也會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其補償標準方法主要有定性法、定價法、市場衡量法等等,而我們今天就一起討論,果園徵地補償標準的方法有哪些。

果園徵地補償標準的方法有哪些?

果園補償的方法有:

1、成本法

2、收益法

3、恢復法

果園補償的價值認證方法有:評估

評估單位:市縣的林業局、農業局、農科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

1、土地補償:果園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補償:果園中間種的地表農作物及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如銀杏樹、葡萄樹等),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專家評估確定

3、預期收益折現補償:通常依照有權單位專家評估確定。

4、基礎設施補償:按實補償

果園補償的方法有:

1、成本法通常適用於未收益果園,

2、收益法通常適用於已收益果園,

3、恢復法適用於未收益果園、已收益果園、異地重建果園。

適用法規:土地承包法、民法典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其中還有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從國家的角度來講,建設項目是為了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提高我國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從農民的角度出發,更是換一種生活的方式,體驗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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