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徵地補償方法的詳細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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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家口徵地補償方法的詳細內容有哪些?

張家口徵地補償方法的詳細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徵收部門),應加強對各縣、區房屋徵收部門的監督指導,規範其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

市房屋徵收部門下設的張家口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作為房屋徵收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房屋徵收的日常工作。

橋東區、橋西區、宣化區、下花園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高新區管委會、察北、塞北管理區管委會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後,按市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範圍,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性質、經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撥付。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徵收工作的,應當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出具委託協議書。委託協議書應當明確委託範圍、權限、期限、經費以及其它相關內容。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徵收規模相適應的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必備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工商、税務、監察、審計、公安、城市執法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協同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條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應建立房屋徵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徵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徵收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市主城區年度房屋徵收計劃,報市政府批覆後實施。

第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由發改部門出具項目建議書批覆;屬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舊城區改建項目的由發改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或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投資)政策的證明文件;

(二)由國土資源部門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意見及勘測定界圖;

(三)由城鄉規劃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意見及其附圖;

(四)涉及到的專項規劃由相關部門出具是否符合該規劃的意見;

(五)由銀行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徵收補償概算資金足額到位證明;

(六)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出具房屋徵收風險評估報告及徵收補償方案;

(七)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城鄉規劃意見及其附圖確定徵收範圍,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十三條自房屋徵收範圍公佈之日起,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被徵收房屋範圍及其鄰近周邊房地產價格評估所需的房產交易案例和相關房產檔案信息;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供土地登記卡、宗地圖等土地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被徵收人對公佈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被徵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築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城鄉規劃、住建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七條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和臨時建築,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標準,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項目預評估等情況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徵收範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徵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

(四)過渡方式、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獎勵與補助標準;

(五)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六)簽約期限;

(七)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發改、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物價、房地產評估等有關單位進行論證。

橋東區、橋西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部門綜合平衡。

事實上,在張家口的徵地補償方法當中也明確的告知大家一個信號,那就是説,全張家口的徵地補償標準不是説哪一個政府部門單獨決定的,各轄區內的區政府部門,在制定徵地補償標準的這件事情上是具有相應的話語權的,政府定好了以後民眾也只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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