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高鐵徵地補償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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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高鐵徵地補償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亳州高鐵徵地補償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統一亳州市城區規劃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服務重點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亳州市城區規劃範圍內涉及的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

第三條 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範、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譙城區人民政府、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城區規劃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公安、監察、信訪、房產、文物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徵收當事人包括:

(一)徵收人:亳州市國土資源儲備發展中心、亳州市譙城區土地儲備中心;

(二)徵收實施單位:譙城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具體徵收與補償安置事宜;

(三)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本規定所指房屋徵收期限以房屋徵收拆遷動員會公佈期限為準。

第七條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況和房屋所有權證等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為準。

第八條 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認定有異議的,由被徵收人向所在工作組提出申請,由國土、城鄉住建(城管執法)、城鄉規劃、房產、監察、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鑑定組和徵收工作組共同認定。

第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徵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

第十條 被徵收房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拆除單位統一拆除,被徵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後的廢舊建材由徵收人統一處置。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對被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

第十二條 完全貨幣補償安置。被徵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為單位,選擇完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被徵收的房屋及附屬物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並支付搬家費和6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被徵收人領取貨幣補償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三條 產權調換安置。完全失去住房,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按"徵一還一,差價找補"的原則,就近或異地還原安置在規劃的還原安置小區範圍內。

評估機構根據被徵收房屋實際情況按重置價予以評估,裝飾及附屬物按市場價予以評估,按照評估結果,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結合還原安置房的核定價格,計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還原房户型。還原安置房採取多層、小高層或高層樓房配套附屬設施的模式建設。樓房户型共四類,分別為120m2左右、100m2左右、80m2左右、60m2左右。配套的附屬物設施為停車位,被徵收人自願選購,但每户限購1處。

還原安置擇房原則。根據實際還原安置的需要,以棟或單元為單位,一次性公佈房源,按照簽訂的拆遷還原協議的安置順序號進行選房。無正當理由超出規定期限未選房者,視為自動放棄優選權。

第十四條 對臨時建築和簡易房只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第十五條 還原安置小區配套建設的商業經營房產權屬於政府,產生的收益用於還原安置小區的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及臨時安置過渡費。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從完成整體搬遷起18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臨時建設、簡易房除外),每月5元/m2,先支付12個月,還原安置房交付之月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若因徵收人的責任不能按期還原,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按實際時間結算。

第十七條 搬家費補助標準

(一)住宅一次性補助往返搬遷費1000元;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正在經營的臨路鋪面,經營面積500m2以下的給予2000元搬遷費,經營面積500m2以上的給予5元/ m2搬遷費;

(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正在生產經營的企業,按拆除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10元/m2搬遷費。

第十八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經營鋪面、生產經營企業按拆除生產經營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150元/m2停產停業補助或按照上一年度納税金額計算利潤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九條 專業養殖户搬遷費、停產停業補助。按其養殖種類、養殖規模、經營效益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譙城區人民政府、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自制定。

第四章 獎勵措施

第二十條 為充分照顧被徵收人的利益,結合實際情況,凡在徵收範圍內的居民(以有地籍冊、户籍冊和實際居住為準),在公告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還原協議並交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補償安置獎勵政策:

(一)完全貨幣補償安置

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為單位,選擇完全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第十二條給予補償,並給予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被徵收房屋周邊還原安置小區每平方米成交價扣除600元(磚混與磚木結構房屋重置單價的均價)作為計算依據。被徵收房屋周邊還原安置小區成交價由物價部門核定。

(二)產權調換安置

1、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每人享受30m2優惠面積。被徵收人房屋人均30m2以內(含30m2)的部分徵一還一,互不找補差價;

2、被徵收人房屋人均不足30m2的,以優惠價(還原結算價的20%)購買,補足人均30m2;

3、被徵收人房屋人均多於30m2的,超出部分超過最接近還原房户型面積一半以上的(包括一半),可以選擇最接近户型,超出部分按還原結算價與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結算差價。多層還原安置房還原結算價為1200元/m2;小高層還原安置房還原結算價為1400元/m2;高層還原安置房還原結算價為1600元/m2。對於在公告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拆除房屋的,按1200元/m2還原結算價結算;

4、選擇部分產權調換和部分貨幣補償的,在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確定還原面積後,根據被徵收人意願,人均30m2以外的還原面積可給予貨幣補償,其補償標準參照被徵收房屋周邊還原安置小區每平方米成交價扣除還原結算價為計算依據。其中合法房屋面積置換的部分,按房屋評估價另予補償;

5、還原安置房建築面積與協議面積相差5m2(含5m2)以內的按還原結算價結算差價,超過5m2的按市場價結算差價;

6、凡符合政策生育、年滿18週歲未婚成年子女,符合分户條件的,可按還原結算價購買1套面積不超過90m2的房屋。被徵收房屋面積達到分户面積標準的,按被徵收房屋面積進行還原。

第二十一條 2008年以前土地已徵收,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自然村,經國土部門認定,根據村民自願,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可參照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非本村村民選擇完全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參照人均30 m2以外貨幣補償標準或產權調換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公告規定的獎勵期限內,被徵收人完成搬遷並交出房屋的,按拆除房屋面積獎勵被徵收人70元/m2。獎勵期限前10天內,被徵收人完成搬遷並交出房屋的,每户再獎勵1000元。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譙城區人民政府、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各項目(村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方案和獎勵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未經登記的房屋調查、認定和處理,在徵收公告規定的徵收期限內,被徵收人簽訂拆遷還原協議並拆除房屋的,以2008年拍攝的航測圖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由其所有人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拆除單位拆除,給予適當的助拆費。經催告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實行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經催告後仍不搬遷,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被徵收人不再享受本規定的各項獎勵政策。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不得偽造、塗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徵收安置補償款,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亳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亳政辦祕〔2011〕105號)同時起廢止。已啟動徵遷的項目(村莊)與本規定的銜接工作由譙城區人民政府、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研究確定。

高鐵正式開始修建之前政府單位先要落實好的工作當然是徵地工作,此次,豪州高鐵的整個工作由豪州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地的財政部以及下屬的各街道部門,包括城鄉建設處都是有義務共同配合的。在正式開始修建高鐵之前,民眾想要知道的關於徵地的所有問題,自然會有工作人員詳細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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