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保拆遷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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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環保拆遷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城市環保拆遷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房屋徵收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二、城市環保拆遷關於回遷的補償標準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後確認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違法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特別是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屬於被徵收人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如果給予補償,於法於理不合,對其他守法的被徵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涉及到舊城區改建的,被徵收人有權回遷。這在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就予以了明確。新徵求意見稿中對回遷又加以進一步明確,回遷要在改建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就近地段來補償房屋。如果把被搬遷人遷到很遠的地方去,這樣做顯失公平。

三、享受輪候保障房的條件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説,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徵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徵求意見稿還對“回遷”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對於被拆遷用户的特殊補償

第一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停產停業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切實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增強條例可操作性,二次徵求意見稿將“適當補償”修改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因此城市環保建築一旦被拆遷國家會根據當地的城市房屋市場同等條件進行對比和合理的評估,評估時還要考慮被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以及他的面積和結構等等條件,做出最合理的評估,然後按照這個評補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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