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村拆遷政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6.14K

【為您推薦】廣平縣律師 趙縣律師 秀洲區律師 清溪鎮律師 沽源縣律師 威縣律師 曲周縣律師

天津市農村拆遷政策是怎樣的

因為我國建設的需要,政府會對一部分的房屋進行拆遷以配合某個項目的實施。農村的房屋也在此列。農村的房屋是農民的立足根本,如果對農村房屋進行拆遷,政府在補償的同時更要考慮到農村的特殊情況。今天本站小編就以天津市為例,為大家介紹一下天津市農村拆遷政策的具體內容。

天津市農村拆遷政策

1、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調查工作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牽頭指導,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該項工作按照總登記的模式開展,以村為單位進行調查,實行房地統一調查、統一測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前發佈有關通告,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房產測量規範》等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查清每一宗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權屬、位置、面積、用途等,查明歷史情況和現狀,完成界址認定,並按照1∶500的測繪精度進行解析法測繪,對每一宗土地進行編碼,為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供依據。

2、調查結束後,對於符合登記條件的,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一併受理房地登記申請、一併公告。公告無異議的,應當一併登記發證。登記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一併申請房地登記,同時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和房屋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權屬來源證明等登記要件。

(二)權屬審核。土地、房屋登記機構一併進行權屬審核。

(三)公告。對符合登記要求的土地、房屋權屬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土地、房屋登記公告應當在所在村的政務公開欄等顯要位置張貼,同時在《天津日報》等市級主要報刊刊登,並在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房管部門的入門網站發佈。

(四)登記發證。對於公告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異議不成立的,准予註冊登記、核發證書。

3、歷史上由鄉鎮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設、房管、規劃等職能部門核發的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蓋章確認的有關用地、建設的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宅基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的依據。

沒有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宅基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並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當查明土地、房屋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對土地及房屋的權利人、面積、範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並公告30天。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區縣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具體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

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設文件。已取得相關用地批准手續或已辦理土地登記的原鄉鎮企業用地,因改制、買賣等原因導致主體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使用集體土地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集體土地徵收及土地有償使用等手續後,再進行登記。

4、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依據批准用地、建房手續以及買賣協議等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對於有關手續不齊全的,可確認給户主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家庭成員。

屬於下列情形的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可以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一)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二)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三)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原知青下鄉時分配的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之前城鎮居民經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以上是天津市農村拆遷政策的具體內容,它對天津市的拆遷政策進行了詳細的解讀。農村房屋拆遷與城市的房屋拆遷不同,農村房屋拆遷之後對宅基地如何安置是政府在補償中應考慮的一個問題。農民的房屋拆遷之後,可以向相關的部門申請宅基地的審批以重新建造房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