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領域內 - 司法強拆合法建築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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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領域內,司法強拆合法建築是否違法?

徵收拆遷領域內,司法強拆合法建築是否違法?

司法強拆合法建築是否違法取決於法院是否依法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有關規定,對於司法強拆合法建築的行為作出如下解釋:

(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簡言之,對於我國土地上因各種原因拒絕簽約搬遷的所謂“釘子户”,只能由行政機關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直接強拆。

實踐中,個別地方僅僅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甚至房屋徵收範圍公告的情況下就開始強拆房屋,還有的地方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的審理過程中就將房屋強拆,這些都是明顯違法的情形。

相對於城市而言,在農村徵地項目中“先拆了再説”的情況更為多見。許多涉案土地都是在沒有見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情況下就被推平,真正通過訴訟救濟這一文書的案件反而不多見。無疑,這反映出個別地方依法行政的能力尚有較大提升空間。

一旦發生上述情況,被徵收人將有權起訴當地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並選擇通過獲取補償安置或者申請國家賠償這兩條路之一來解決問題。具體該如何選擇,需要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案情和此前客觀存在的補償糾紛程度來加以判斷。

而對於違法強拆的徵收方及其工作人員,將會面臨行政處分直至刑事責任的追究,其違法行為絕不會被“零成本”放過。

在徵收拆遷範圍內,對於法院未明確做出強制執行裁決的合法建築,行政機關無權進行強制拆除,對於已被拆除的合法建築,建築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等提起訴訟,依法進行維權;對於已作出強制執行裁決的合法建築,建築所有人有義務遵守法規,並不得進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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