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2021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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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地人員安置

廣安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2021是什麼?

第十一條 被徵地人員安置對象為政府《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及勞教人員)。

自《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遷入的農業人口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條 被徵地組下列人員不享受補償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的人員和其他違規遷入人員。

(二)《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三)《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和服役滿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徵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徵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不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其户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根據自願的原則,可一併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四條 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的人數,按照徵收耕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組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徵地組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為被徵地組總耕地面積除以被徵地組總農業人口。

被徵地人員的年齡,以政府批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公安部門户籍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十五條 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年滿16週歲及其以上符合條件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徵地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基數為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其中徵地單位繳納12%,被徵地農民個人負擔8%)。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徵地單位從其所得的徵地安置補助費中(為扣減個人應繳勞動力失業保險費的剩餘部分)代扣代繳,不足部分由徵地單位承擔。徵地單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個人賬户。

(一)根據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週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週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即滿16週歲繳費1年,滿18週歲繳費2年,以此類推,下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二)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納年限達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調整政策。

(三)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數除以計發月數。

(四)在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死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死亡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其個人賬户餘額及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死亡後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並按規定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

第十六條 政府批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年滿16週歲及其以上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本人堅持貨幣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請,經司法公證後,將其安置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標準為徵地時所在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補助費的數額。徵地安置時,已按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納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第十七條 政府批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由被徵地組直接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徵地時所在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補助費的數額。

第十八條 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和女年滿16週歲、不滿55週歲且處於失業狀態並有就業願望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由徵地單位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免費發給《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一)參加失業保險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在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為其建立個人繳費記錄,並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

(二)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管理服務等與當地城鎮其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同等對待。但是,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並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的,應停發失業保險待遇。

(三)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採取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負擔的辦法。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以政府批准補償安置方案時,本人在當地享受全部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其中個人應繳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1%計繳10年,從本人的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其餘部分由徵地單位承擔80%、被徵地組承擔20%。應由被徵地組和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徵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並及時足額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賬户。

(四)符合享受失業保險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持《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相關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待遇手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確認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和再就業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當地政府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本人不繳費。其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政府從土地收益中列支,其個人參保情況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申報,規劃區域外按項目單獨選址辦理土地徵收的,由徵地單位承擔,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一次性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為: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年。

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在城鎮安置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重新在城鎮就業的,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就業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對上述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根據本人年齡、參保類別及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給予一定繳費年限補助,用於建立醫療保險關係,所需經費城鎮規劃區內批次徵地的由政府從土地收益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地的,由徵地單位承擔,列入劃撥和土地出讓成本。補貼年限:男年滿50週歲不滿60週歲和女滿45週歲不滿55週歲的人員,補貼7年;男年滿18週歲不滿50週歲和女滿18週歲不滿45週歲的人員,補貼5年。

第二十條 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所需社會保障資金,原則上由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單位共同承擔。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安置補助費全部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後不足的部分,由徵地單位負責,列入劃撥或出讓土地成本。

第二十一條 對家庭確有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在城鎮安置的被徵地人員,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對符合城市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範圍。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林木補償費

第六條 徵收土地統一年產值,按照經省政府批准後廣安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

第七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塘、庫、堰及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

第八條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大春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小春按統一年產值的40%標準執行。

在徵收土地範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按1500元/畝的標準補償到被徵地組,

由鄉鎮督促被徵地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權人。補償後的樹竹林木,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對徵收土地範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被徵地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羣眾不願意按15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鄉鎮、村及所有權人進行實物清點,按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費用直接支付給林木、樹竹的所有權人。

成片種植的(0.5畝以上的)防護林、特種林、果樹及其他經濟林木、桑樹、茶樹、園林喬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標準補償。補償後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實施徵地補償安置部門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九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組,由被徵地組扣減勞動力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集體應繳部分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被徵地組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管理情況公開。

第十條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對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在農轉非手續辦理後1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社會保險機構,作為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多餘部分支付給個人作為生活安置費用。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安置)補助費由被徵地組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監護人。

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地拆遷補償的建(構)築物必須具有合法手續、正規成型和有使用價值。所有違法違章的建(構)築物和廢棄的設施、住宅周圍的自然道路、坎溝、天然石坎(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徵地被拆遷户搬動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遷家移居,每户一次性發放搬遷(家)補助費,標準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對被拆遷户的電話移裝、網絡移接,每户各補償500元,搬遷後保留户頭,重新安裝時,有關部門只收取搬遷安裝工料費。對有線電視的被拆遷户,搬遷後每户補償500元,保留其户頭,重新安裝有線電視,有關部門所收材料工時費每户不超過500元。

對被拆遷户其它室內設施拆遷每户補償1500元。

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標準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標準計算補償。

第二十四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批次徵收土地涉及住房拆遷的,實行還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實行還房安置的,由實施徵地拆遷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拆遷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按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含公攤面積,下同)計算。

被拆遷户在基本住房建築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

被拆遷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的家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手續的權利人所屬户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以下人員享受還房安置,納入原家庭人口合併計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的被拆遷户原徵地就地農轉非人員;2.長期在被徵地組居住的鄉鎮原臨聘的“幾員”、輪換工、下崗職工;3.經原有權機關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組居住的退休幹部、職工、教師等;4.現役義務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及勞教人員。

(二)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規定標準補償收購。

(三)安置房的建設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統一組織修建或在土地拍賣時配建或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房安置。

(四)安置房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設標準按商品房住宅小區修建,根據規劃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層、小高層、高層;供水、供電、供氣單位確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電、通氣;小區內配套設施齊全。其設計方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提供,在徵求被拆遷户意見後實施。安置房選址要充分尊重被拆遷户的意見,充分考慮水、電、氣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

(六)安置房套型分為3種,按建築面積計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遷户,可對應選擇兩套達到基本住房建築面積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條 城鎮規劃區內商業門面房的認定及補償。

(一)商業門面房的認定:位於民政部門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並辦理了營業執照、繳納了相關税費、經營3年以上且仍在經營的門面房,可認定為商業門面房。

(二)商業門面房實行貨幣補償,標準為:進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結構補償標準的3倍計算,進深超過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結構補償標準的1.5倍計算。

(三)被拆遷户將原住宅擅自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户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由實施拆遷的單位組織統一拆除,殘值歸政府。

對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的被拆遷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實行貨幣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標準補償,自行拆除,並不再選址建房。

第二十七條 城鎮規劃區外和單獨選址項目徵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可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標準補償,自行拆除。

被拆遷户拆除後需要建房的,原則上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選址,安排到農民新村或居民點集中建設,所需土地由被徵地組或被徵地組所在的村民委員會調劑解決。新建房屋佔用耕地的,按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補償按本辦法標準補償。減半補償的費用支付給被徵地組,不納入被徵地組農轉非人員安置經費,由被徵地組按有關規定使用。新建房屋佔用非耕地的,不予補償。

被拆遷户新建房屋佔用土地面積人均不能超過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計算,4 人的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按5人計算。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被拆遷户新建房屋佔地、建設的管理和指導,協助辦理建房有關手續。有關部門免收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八條 統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設應提前準備,原則上做到先安置、後拆遷,確需過渡的,要落實過渡房源,支付過渡費。過渡費支付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還房安置被拆遷户的,從拆遷還房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過渡費:標準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還房安置的拆遷過渡期不能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過渡費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過渡費。

(二)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自拆自建需要過渡的被拆遷户,由拆遷人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第二十九條 徵收魚塘按魚塘的水面面積2000元/畝的標準補償魚苗損失費,魚塘的其他附屬設施按廣安市徵收土地的地面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執行(見附表二)。

第三十條 徵收土地涉及到預製場、學校、醫院、敬老院、廠房、水塔、配電房(站)、抽水站等建築物,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徵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線遷移,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220V(含220V)以下電力杆線按電杆數量計算,對每杆一次性補助1000元(其杆數為拆遷杆數和恢復新建增加杆線數之和)。

(二)廣播、電視、電話設施拆遷按電杆數量計算,對每杆一次性補助800元(其杆數為拆遷杆數和恢復新建增加杆線數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電力杆線和移動、聯通、電信以及國防光纜等通信設施以及輸油輸氣管線和供水管道遷改、文物保護等補償費用,由徵地單位與產權單位進行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中介機構評估,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後拆除。

對於廣安市的徵地補償的相關規定,首先土地補償費按照每年生產總值的10倍進行計算。而補償費用則按每年6倍的方式進行計算,而相關的樹木、林地的相關賠償則按照1500/畝來進行相關的計算,這就是相關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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