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徵地搬遷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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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徵地拆遷工作如火如荼的開展,徵地拆遷補償問題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政府徵由土地涉及到房屋拆遷的,應對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妥善地安置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各省市的拆遷補償標準與安置辦法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形來制定,下面我們要了解的是廣漢市徵地搬遷補償安置辦法。

廣漢市徵地搬遷補償安置辦法

廣漢市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適用本辦法。

省級及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對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是徵收土地的主體,對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國土資源局是徵收土地的實施主體。負責依法履行徵收土地程序,確保徵收土地批後實施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嚴格執行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國土資源局可將徵收土地批後實施工作的相關具體事務委託給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並負責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各鄉鎮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的審核。負責將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資金測算分配到各鄉鎮,確保各鄉鎮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資金合規、合法使用。

公安局負責確認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有農業人口及各年齡段人口數,被徵收土地農民由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以下簡稱徵地“農轉非”)的户籍手續辦理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障工作,加強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培訓,提高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能力,多途徑實現就業。

財政局負責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的籌措和核撥、被徵收土地安置人員社會保障經費的撥付和劃轉等工作。

民政局負責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建制撤併,建立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對符合政策條件的人員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及醫療救助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安置房建設的規劃選址和質量監管等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林業與園林管理局負責做好徵收林地手續的審核及協調等工作。

農業局負責指導徵收土地補償資金的分配等工作。

電力、通訊等單位負責被徵收土地範圍內本單位杆(管)線等設施的遷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受委託負責徵收土地(含房屋拆遷)動員、政策宣傳、補償登記調查、補償安置費用發放、房屋安置等具體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召集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對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安置人員的身份認定、決定被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等工作。積極化解徵收土地補償安置中的矛盾糾紛,督促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被徵收土地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審計、監察、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徵收土地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勘測由實施徵收土地單位委託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進行實地勘測,製作勘測定界圖。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地類和權屬必須清楚,權屬無爭議。土地面積、地類和權屬由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被徵收土地與其他土地相鄰的,應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第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實施徵收土地的,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安置實行“人隨地走”的原則,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行徵地“農轉非”。實行徵地“農轉非”的具體人員由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

第六條 徵地“農轉非”人員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相關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 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享受國家有關再就業政策。

第八條 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收土地的,可以對被徵收土地人員實行農業安置。

第九條 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徵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徵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按徵收耕地面積除以徵收土地前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安置人口數量。

第十條 自徵收土地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刑釋人員、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或退學)回原籍、離婚回原籍、離職回原籍外,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將户口遷入正在實施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擬徵收土地上搶建搶種的建(構)築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屬於徵收土地安置對象:

(一)在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人口,並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收益分配權利,及履行應盡義務的在冊人員(含五保供養對象,不含“掛靠户”人員);

(二)原户口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日制在讀大學(大專)學生、現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人員。

第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徵收土地單位按時足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青苗補償費(見附件1)由徵收土地單位支付給所有者。

第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資產的分配方案,由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分批次徵收土地的,需要還建的道路、水利、電力等農村生產生活設施由徵收土地單位負責還建,所用土地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超過原佔用土地面積的,由徵收土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逾期未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有關費用專户存儲代管,保障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附着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以徵收土地時實際勘丈、清點登記為準,其補償費由徵收土地單位按本辦法補償標準(見附件2)支付給所有者。

第十七條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佔用的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三)其它依法不予補償的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條 將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於經營、生產、加工等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按第十六條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章 房屋拆遷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安置實行統建房(含貨幣化安置)和自建安置兩種方式。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實行統建房(含貨幣化)安置。

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的房屋拆遷,根據被徵收土地所在位置按規劃確定統建房(含貨幣化)或自建安置方式。房屋拆遷安置方式按實施拆遷的批次確定。

第二十條 享受統建房(含貨幣化)安置、自建安置政策的人員(不含農業安置的人員)包括:

(一)按第十一條規定享受徵收土地安置政策且已辦理了徵地“農轉非”的人員。

(二)因分批次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辦理了徵地“農轉非”的人員及其配偶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

(三)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之日起至最後一套房屋安置前,因結婚遷入的人員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且該配偶為城鎮人口的。

第(二)(三)項涉及安置的人員,遷户前必須為農業人口(含徵地“農轉非”人員),且夫妻雙方及其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

以上人員因徵收土地已享受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不再進行安置。

第二十一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提前騰房完畢的,給予獎勵(見附件3)。

第二十二條 對不符合第二十條的人員,只對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進行補償,不對其進行安置。徵收土地單位根據其房屋建築結構分類進行補償,補償費按以下標準計算:

磚混結構樓(平)房:每平方米950元;

磚木結構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750元;

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550元。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享受統建房安置確需過渡的,由徵收土地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員過渡費(見附件4),過渡時間超過1年的過渡費加倍支付;在辦理完統建房(含貨幣化)安置手續後由徵收土地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員1個月的過渡費;享受自建安置且採取先拆後建的,由徵收土地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員6個月包乾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 統建房(含貨幣化)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條第(一)(二)(三)項的人員:

1、被拆遷人員人均可置換安置房面積(含公攤面積,下同)30平方米。磚混結構樓(平)房用於置換的面積不足的,可用磚木結構小青瓦正房和石棉(水泥)瓦正房的面積進行置換,但需支付房屋結構差價(見附件5);如果用於置換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由被拆遷人員按每平方米740元補房款;扣除人均30平方米置換面積後,剩餘的房屋面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2、每人可享受不超過20平方米優惠價安置的面積,由被拆遷人員按優惠價9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3、如因房屋户型設計技術原因超出面積,人均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人員按10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人均3平方米以上的,由被拆遷人員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二)符合第二十條第(四)項的人員,經所在(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出具確認證明,沒有享受過住房政策性優惠的,每人可安置安置房面積30平方米,按15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超出面積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不享受按優惠價計算的安置面積。該類人員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三)統建房安置按拆遷安置協議確定安置總面積選擇對應户型。多層統建房户型按每套面積6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左右三種基本户型設計建設,電梯統建房在多層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相應户型面積。

(四)多層統建安置房需由被拆遷人員找補樓層差價(見附件6);電梯統建安置房無樓層差價。

(五)被拆遷人員按補償標準分別交納天然氣和有線電視開户費(見附件2)。

(六)安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用,由住房業主按規定繳納。

(七)對被拆遷人員中長期生病卧牀不起的、長期拄雙枴行走困難的、長期癱瘓坐輪椅的、雙目失明的四類人員安置多層統建安置房的,由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公示後,可以優先在相應户型的低樓層中安置。

(八)貨幣化安置

1、適用對象

房屋拆遷享受統建房安置的被拆遷人員可以在簽訂拆遷協議時自願選擇全部貨幣化安置或部分統建房部分貨幣化安置。

2、安置方式

選擇全部貨幣化安置或部分統建房部分貨幣化安置的,安置總面積按每人50平方米(含置換面積30平方米和不超過20平方米的優惠價安置的面積,下同)計算。

(1)選擇全部貨幣化安置

1、不需新購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載明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合法擁有他處住房,且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的相關材料;

2、新購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在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網籤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的憑證。

3、購買二手住房(含房屋拆遷統建安置房等)的,需提供所購買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能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的相關材料。

(2)選擇部分統建房部分貨幣化安置

按安置總面積扣減實際安置的統建房安置面積,剩餘的安置面積即為貨幣化安置面積。

3、選擇全部貨幣化安置或部分統建房部分貨幣化安置的,原則上均須確保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員每人享有30平方米住房。

4、貨幣化安置標準

(1)每人30平方米置換面積按24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貨幣化安置(置換房屋為小青瓦正房和水泥瓦正房的,需扣除相應的結構差價)。每人置換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1660元/平方米進行貨幣化安置。

(2)每人不超過20平方米優惠價安置的面積按17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貨幣化安置。

5、其他規定

(1)選擇全部貨幣化安置或部分統建房部分貨幣化安置的,不再對因房屋户型設計技術原因,每人可享受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內的超出面積進行安置。

(2)選擇部分統建房部分貨幣化安置,但統建房還未安置的,按被拆遷人員選擇的統建房户型預算出貨幣化安置費,並按預算的貨幣化安置費總額的90%預付給被拆遷人員,在安置統建房時與被拆遷人員進行結算。

6.符合第二十條第(四)項的人員,可自願申請貨幣化安置,由徵收土地單位按每人30平方米給予貨幣化安置,按照900元/平方米計算貨幣化安置費。

第二十五條 自建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條第(一)(二)(三)項的人員,按照自建安置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的位置,按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劃撥建房用地;對符合第二十條第(四)項的人員,按每人不超過15平方米劃撥建房用地。被拆遷人員按照“統一規劃設計、自行施工建設、接受監督管理”的原則新建房屋。

(二)實行農業安置的人員和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涉及房屋拆遷需重新劃撥宅基地的,使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安置,宅基地劃撥按照《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統建房(含貨幣化)安置和自建安置的拆遷安置補助費依照本辦法規定標準(見附件4)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員按照徵收土地單位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安置房分房或劃撥建房用地(宅基地)。

(一)過時未參加安置房分房或劃撥建房用地(宅基地)的,由徵收土地單位為被拆遷人員指定安置房房號或建房用地(宅基地)位置,同時停發其相應的過渡費。

(二)被拆遷人員過時未參加最後一套安置房分房的,徵收土地單位為其指定安置房房號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履行完畢。徵收土地單位不再對被拆遷人員家庭新增人口進行安置,同時停發全部過渡費。

第二十八條 已作補償的建(構)築物及其他不需遷移的地上附着物均由徵收土地單位統一安排處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漢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於2016年3月1日施行,《廣漢市徵地搬遷補償安置辦法》(廣府發〔2011〕5號)和《廣漢市徵地搬遷房屋安置補充辦法》(廣府發〔2015〕10號)同時廢止,施行之日前已啟動的徵收土地及房屋拆遷項目仍按“廣府發〔2011〕5號”、“廣府發〔2015〕10號”文件內容執行, 施行之日後啟動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它對房屋拆遷補償的範圍、補償標準、如何安置被拆遷居民等具體情況都作了統一的安排,居民也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安置方式。徵地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只有對徵地拆遷的補償與安置作一個統一的規劃和安排,才可以更好地開展徵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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