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江陵縣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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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覆了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報批的徵地補償安置倍數和修正係數,以及青苗補償標準,同時與《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湖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一併實施。

湖北省荊州市江陵縣徵地補償標準

湖北省荊州市江陵縣土地共分為四類:

一類區片區片範圍:郝穴鎮、熊河鎮、灘橋鎮、馬家寨鄉。

補償標準:耕地:34600元/畝;菜地:38060元/畝;果園:38060元/畝;茶園:38060元/畝;精養魚池:38060元/畝;林地:34600元/畝;未利用地:20760元/畝。

二類區片區片範圍:資市鎮、三湖管理區、六合垸管理區、江北農場。

補償標準:耕地:32400元/畝;菜地:35640元/畝;果園:35640元/畝;茶園:35640元/畝;精養魚池:35640元/畝;林地:32400元/畝;未利用地:19440元/畝。

三類區片區片範圍:白馬寺鎮、沙崗鎮、普濟鎮、秦市鄉。

補償標準:耕地:31000元/畝;菜地:34100元/畝;果園:34100元/畝;茶園:34100元/畝;精養魚池:34100元/畝;林地:31000元/畝;未利用地:186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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