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間受傷 - 算不算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2019年9月10日所裏來了一位錢先生,聲稱自己就是受了工傷,為什麼不給認定?

外派期間受傷,算不算工傷

接待錢先生的是揚州律師王律師,錢先生跟揚州王律師説明了事情的經過。

原來錢先生向揚州市邗江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稱自己是某公司職工,其在2019年6月8日按照公司的要求入住南京某酒店參加會議,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醫院診冶。診斷結論為:右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右側脛骨平台骨折,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脱,右股骨內踝骨軟骨損傷。錢某認為其所受傷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請認定工傷,同時提交了目擊者證明、診斷證明書、外資辦事機構登記信息等材料。邗江區勞動保障受理錢某所提申請後,於2019年8月16日就有關事實向錢某進行核實,並製作詢問筆錄。某公司亦向邗江區勞動保障局出具證明,認可本公司員工錢某參加單位會議入住某酒店,在客房洗澡時摔傷的事實。

2019年8月26日,邗江區勞動保障局作出非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錢先生在前述事故中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視同工傷)認定範圍,不予認定工傷(視同工傷)。

揚州律師王律師跟錢先生解釋道,邗江區勞動保障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通知書是沒有問題的。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開會,在會議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意外傷害的,應否認定為工傷,涉及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問題。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不能將因工外出期間所受傷害一概認定為工傷。一是職工住宿地點與工作地點(酒店會議場所、參加學習場所及其他活動場所)並不相同,不能視住宿酒店為工作場所;二是因工外出期間的客房是參加完單位安排的活動後,勞動者休息的場所,職工休息時不屬於正常的工作時間;三是洗澡也是為了解決個人衞生需要,純屬個人的私事,非履行工作所必要,洗澡與工作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職工在酒店洗澡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情,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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