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拆違通告 - 告知的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在轟轟烈烈的拆除違建行動中,最常見到的莫過於各種被張貼在牆上、門上或直接發放入户的名為“通知、告知、通告”一類的文書,可以説是大小不一、形狀各異、內容不盡相同。

屬於拆違通告,告知的有哪些

面對着有的是一大張佈告,有的就一張A4紙大小的此類文書,房屋的建造者和使用者必然心存疑惑:這些東西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嗎?就憑這麼一小張紙,就能把我的房屋拆除嗎?本文,在明拆遷律師就從最簡單的形式層面為大家解析這一備受關注的問題。

對此,在明拆遷律師認為,姑且不論這些被到處張貼的文件的內容本身法律效力如何,單從普通老百姓一眼就能看清楚的形式、樣貌層面,其是否有效力就可見一斑。

其一,凡是用一小張A4紙,甚至更不規範的紙張張貼的,當事人需警惕。

被徵收人對於徵收決定公告、徵地公告這類文件應當都很熟悉了。

通常而言,那都是用一大張紙來印製、張貼,並且紙張質量都比較結實、耐用。

因為公告、通知的目的是廣而告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從法理上講,在其所確定的公告期限內是必須始終完整的保留在其所張貼的位置的。

試想,倘若行政機關隨便找一張紙一貼,風吹日曬雨淋之下沒3天通知就“自然滅失”了,這是不可以的事情,行政機關就需要再派人貼一次。

故此,當事人需要明白的是,通知、告知的基本要求,就在於足夠清晰、醒目,能夠讓行政相對人不費力的看到。

實踐中,那種弄得像一張治性病的小廣告一樣的通知、公告,是不夠規範、合理的。

當事人若看到這樣的文件,就需要對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多打上一個問號了。

我們不敢説這樣的就都不合法或者沒有法律效力,但至少絕大部分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會長得這麼寒酸。

其二,凡是隻有“告知書”“通知”這種三兩個字的標題、抬頭的,當事人需警惕。

這個道理也很簡單:這種標題、抬頭的寫法就不符合行政機關寫作公文的規範。

被徵收人羣體對於判決書、裁定書都很熟悉了,哪個法院的此類文書會就寫個“判決書”三個字呢?顯然不會。

告知書,是什麼性質的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還是責令限期關閉、停產的通知?這應當在標題中醒目的寫明。

當標題存在這種不嚴謹、不規範的情形時,對於其接下來正文部分的合法、合理性,當事人就該多一個心眼了。

其三,凡是尾部沒有加蓋公章的此類文書,沒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講,對這類文件是可以直接無視的。

張三、李四、王麻子隨便弄張紙一打印,也能弄出一份落款為__人民政府的通知、公告,然而很遺憾,這是管不了用的。

然而就是這麼一個淺顯的道理,實踐中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不明白,貼出的通知五花八門但就是沒蓋章。

那麼一旦行政機關據此作出行政行為,其就要面臨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指控了。

其四,文書中沒有明確相對人的履行期限或乾脆不給期限的,涉嫌違法。

通常而言,對於各種“責令”打頭的文件,的確沒有法定的期限規定,實踐中做法也是千奇百怪——有半年多沒動靜的,也有當天貼了第二天就來執行的。

需要指出的是,沒期限至少屬於文件內容不全面、不規範,因為很多文件的名頭就叫“責令限期”什麼什麼,限了期又沒期,這是自相矛盾。

對於這樣的文件的合法性,當事人要予以細緻審查,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另外要強調的一點是,對於那些在查處違建領域以各種特殊原因要求在幾個小時甚至多少分鐘之內履行義務的文件、通知,原則上相對人有權拒絕。

因為這是嚴重違背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

如果行政機關據此進一步當場採取措施,那麼相對人應當堅決報警並進行取證,為日後的維權保留證據。

預留期限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相對人對決定不服的救濟權,幾個小時這種情況則完全剝奪了這種權利,是背離行政法治精神的。

其五,對於應當依法送達給特定相對人的文件沒有送達而直接公開張貼的,構成程序違法。

譬如大家最熟悉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催告書》,其內容都是針對某一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的,而不能是一份文書管一大片的性質。

那麼對於這類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合法送達就是其必經的法定程序。

實踐中,在送達這個環節出現程序違法是較為普遍的現象。

有的行政機關誤以為貼門上就叫“留置送達”,有的既沒有叫見證人也沒有進行留置過程的錄像,還有的乾脆把文件送達給了與受送達人不相干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員……這些狀況的出現都是未來相對人依法維權時的有利因素,需要在提起程序時加以重視。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違建”的建造者、使用者的是,政府對違建的認定、處罰必須程序合法,實體事實正確,才能實施行政強拆、強制遷出房屋。

否則,當事人有權對上門的人員説“不”,並堅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自身的合法權益。

僅就一份“通知”“告知”文件,政府便不得任性、肆意,這體現了法律對強大公權力的足夠壓制,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反映。

而無論你所見到、收到的文件有多麼的簡陋、不堪入目,你都絕不可以坐視不管或直接將其扔進廢紙簍裏回屋睡大覺,而是要及時行動起來,考慮如何維權,如何有序應對。

畢竟,對於手握強大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而言,通知、告知並不是其最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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