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的告知義務有哪些
一、一般合同的告知義務有哪些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説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的義務。
3、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能順利實現的義務。
4、照顧義務
5、保密義務
6、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指的是什麼
(一)先合同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存在於締約過程,其起止時間分別為"要約生效"與"合同生效",作為合同附隨義務,先合同義務之產生與存續依賴於締約行為及當事人對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義務突出的特徵在於義務的法定性與附隨性.先合同義務法律制度的價值在於體現民法衡平、正義的理念與誠信精神。
(二)後合同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的告知性義務指的是另一方有向另一方通知與其利益有重要相關的事項。除了要向其進行具體説明以外,還需要協助其進行履行有關合同義務。並且雙方對於合同當中的重要事項要承擔保密和保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