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告知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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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定告知的形式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通過購買保險來保障我們的生活。在我們投保之後,保險公司會有正確的方式來告知我們。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保險法規定告知的形式都有哪些。讓我們在投保後及時收到消息,避免產生糾紛或經濟損失。

一、保險法規定告知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為了保證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解,為了充分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發揮保險合同的功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説明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告知義務是誠實信用與契約自由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具體體現。

二、保險法規定告知的形式

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應如實告知,至於保險人的詢問採取哪種形式(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法律沒有規定。根據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寫保險公司印製的投保單,作為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個別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就投保單之外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無論這種補充詢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投保人都應當如實告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我國的詢問告知制是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以及我國廣大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意識相符合的。保險實踐中,告知的方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即由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將其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列於附加詢問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項填寫即可,對於保險人所未問及或投保單未列明的事項,應推定為不是保險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對詢問事項如實告知即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另外依據通常的説法,投保人除了以書面方式外,也可以口頭方式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但如果投保人主張對所詢問事項已口頭説明或告知,則須負舉證的責任。告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足以讓保險人明瞭的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合同是我們所知的最大的誠信合同,我們應當明確瞭解保險法規定告知的形式,在投保後及時瞭解我們的保險情況。讓我們在投保後瞭解我們的保險合同,避免受到人身、財務的損失。保護好我們的財產,讓我們的生活更加安全、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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