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不需告知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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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不需告知的情況

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不需告知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需要搶救的急診、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又與親屬無法取得聯繫,或其親屬短時間內不能來院履行有關手續,且病情又不允許等待時,應由經治醫師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填寫相關知情同意書,經科室主任認可,報醫政處或主管院長(或總值班)同意後實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為能力時,如果出現患者親屬不同意醫院擬對患者實施的搶救性治療措施,如急診手術、氣管插管、使用呼吸機、血液透析、輸血、用藥等,經治醫師向患者親屬明確告知不接受搶救性治療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並詳細記錄,由經治醫師和患者親屬簽字,存入病歷檔案。

實際上可以看到現實當中除非是迫不得已不然醫院都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而如果患者拒絕接受這樣的醫療行為的話醫院只能進行勸誡和調解並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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